吉政發〔2012〕1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2〕36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省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ㄒ唬┲笇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我省統籌推進“三化”、實施 “三動”戰略,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 “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通過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不斷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全面提升勞動者素質,促進靈活型、數量型就業向穩定型、素質型就業轉變,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富民強省、構建和諧吉林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撐。
?。ǘ┠繕巳蝿?。實施勞動者素質培訓計劃,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突出開展特色職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 “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 “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工作目標?!笆濉逼陂g,全省累計開展各類職業培訓400萬人次,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愿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通過高技能人才培訓,使全省高技能人才達到48萬人,占技能人才總量的28%。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ㄈ╅_展就業技能培訓。面向城鄉各類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就業技能培訓。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對城鄉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開展6—12個月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人員,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開展適合自身特點、針對性強的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各地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針對汽車維修工、家庭服務從業人員、部隊退役士兵、城鄉貧困生、大學畢業生的特色技能培訓,打造 “吉林技工”培訓品牌。
?。ㄋ模┘訌妽徫患寄芴嵘嘤?。鼓勵企業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技能水平。實施 “千名首席技師打造計劃”,到2013年底,打造1000名 “吉林省首席技師”,建立30個 “吉林省首席技師工作站”,培養一批適應發展需要的高技能領軍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
?。ㄎ澹┐罅ν七M創業培訓。不斷規范培訓標準,完善培訓模式,提高師資水平和創業培訓質量。鼓勵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做好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工作。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通過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強化創業培訓與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提高創業成功率和經營穩定率。
三、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菩芯蜆I導向培訓模式。全面實行校企合作,創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定向和定崗培訓。強化實訓實習,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定緊缺技能人才的工種目錄,在汽車、石化、農產品加工、軌道客車、光電子、生物制藥、文化等產業,加強緊缺技能人才的培訓儲備。有條件的縣 (市)可以探索 “需求—培訓—鑒定—就業—提升”一體化職業培訓模式,做到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進行技能鑒定評價,不斷提升職業技能,穩定就業崗位。
?。ㄆ撸┘訌娐殬I技能鑒定及考核評價。加強對職業技能鑒定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的規范管理,推動職業院校落實畢業生“雙證書”制度。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準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部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加強技師社會化考評工作,對能解決企業生產高難度技術問題,在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勞動者,可以破格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對在市 (州)級以上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經省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有關資格條件審定合格后,頒發技師或高級技師資格證書。
?。ò耍┩晟聘呒寄苋瞬偶顧C制。發揮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領作用,組織開展 “吉林技能大獎”、“吉林省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等活動,對被評選出來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以及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獎勵。企業要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在薪酬分配中充分考慮技能人才的貢獻因素。企業與職業學校畢業生協商確定初次就業工資水平時,對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要參照大專畢業生的待遇水平合理確定。
?。ň牛娀殬I培訓基礎能力建設。按照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技術先進、資源共享”的原則,大力推進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笆濉逼陂g,在長春、吉林、通化、延吉等主要城市,建設10個以培養當地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和企業緊缺技師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各市 (州)要重點建設1所以上技師學院或高級技工學校,并以此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強化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加快培養一批既能講授專業理論又能指導生產實習的教師。
?。ㄊ┘訌姽簿蜆I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鶎泳蜆I公共服務平臺要及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和就業信息,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ㄊ唬┕膭钌鐣α块_展職業培訓。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享受同等政策。制定完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就業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健康發展。
?。ㄊ┩晟普徺I培訓成果機制。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按照 “條件公開、自愿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辦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嚴格執行職業培訓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建立培訓項目定期調度通報制度,督促提高項目培訓質量。有條件的縣 (市)可以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ㄊ┩晟坡殬I培訓補貼政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培訓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ㄊ模┘哟舐殬I培訓資金投入。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統一的原則,制定并適時提高培訓補貼標準。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十二五”期末,職業培訓支出占就業專項資金的比例達到20%。要安排專項經費,對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
?。ㄊ澹┞鋵嵠髽I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于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ㄊ┘訌娰Y金監督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使用規定,規范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2012年年底前,全省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臺,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并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培訓補貼資金安全,審計結果要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要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ㄊ撸┩晟乒ぷ鳈C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規劃,統一部署和安排。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工商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行業、企業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要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和培訓規劃,指導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
?。ㄊ耍娀麄鞅碚霉ぷ?。完善職業培訓工作評選表彰制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通過開辟宣傳專欄、組織政策宣講、印發宣傳冊等形式,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例,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